第47章 否认=揭开/刺破?!

孟棠继续对着饶于财说着:“

所以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有在三种情形中才能适用,其他情形均不可以。

分别是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红纸和资本显着不同。

下面我简要说一下。

人格混同是一种状态,这是指公司的独立和股东的独立之间的边界消失了,那既然边界消失此时就不能在承担有限责任。”

明朝中后期。

郑灏越听孟棠的回答,越感受到震惊!

后世的商法和自己想象中的一点点都不一样!

什么是律法的强制性?郑灏从孟棠的一句一句解释当中不断地感受到了。

“人格混同”?猛地一听,这几个字居然可以连在一起使用?

但听完这几个词的解释,这四个字用语的贴切和专业性的分析,让郑灏感慨万分,他很好奇接下来又是如何?!他对接下来的孟棠的回答充满了期待。

施复夫妇一起坐着进行讨论,二人羡慕的看向后世的律法规定,这样的规定真的对商人经商好友好啊!

语气之间没有地位之别,国家想要有什么对商业贸易的统一的规定公开成为了律法,研究律法的人也逐层剖析,没有秘密处置……

这样的律法环境,如果经商,那轻松许多啊!

小主,

商人在现在的律法之下,即使现有对比以前也算宽松,但再对比后世就有天堑之别了!

二人说着对视无奈一笑。

……

孟棠继续:“

那紧接着,如何来认定任何混同呢?

要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饶于财越听越惊喜,后世对此判断的要求这般透明?!

要是……他忽然产生了很多在自己以前眼中根本不敢想的念头,但理智又猛地让他把这个念头给抑制下去。

因为,如果真的要实现,那自己的家族是冲锋者还是受益者亦或是二者都是未知数。

孟棠:

“下一种情形,则是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只有特定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承担,特定的含义就是法条中所归纳的‘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这些定语修饰词。

用我们法考商法刘安琪老师的话可以很容易概括并理解为——‘谁干坏事谁连带,不是所有股东都连带!’”

唐朝。

李世民听完孟棠的解释后,陷入了深思。他深知作为掌权者,要成为一代明君,那自己在万民的眼中要做到公正无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这样才能有百姓对大唐的信任。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