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可能!
除非是智障儿童,否则也是有自己的图谋的,那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毕竟,他并不是完全无知的小娃娃,能去做这件事情,说明年纪不小啊!那应该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
如果他真的觉得不对,完全可以拒绝父亲的要求。”
两个人,两派观点,不少人不断地加入这两派的阵营。
有人支持对案例中的小蔡表示同情,因为在一个父权至上的社会中,没有成家的人的意志都往往被忽视,更何况是小蔡呢!
那在面对父亲的压力时,孩子很难有反抗的能力,言听计从很正常。
小主,
但也有人坚持认为,小蔡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蔡某也难逃其咎,毕竟,他才是教唆犯。
有位花白胡子的里长在此时也说了一句:“怪不得有‘子不教,父之过’这句啊!说的太好了!这不正是一个妥妥的例子了嘛?”他语气坚定地说道。
旁边的大娘也跟着说道:“是啊!父母是孩子的榜样,他们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
如果父亲自己都做出了伤风败俗的事情,还教唆孩子跟着做,那后果可想而知。
况且,一个人所在的环境也决定了他之后的发展!”
大娘不愧是大娘!
虽然从这位大娘的话的中能察觉出大娘的肚子中肯定有笔墨。
但话是真话,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共鸣。很多人点头表示赞同,认为这句话确实切中要害。
*
孟棠终于找到了这个题目相关的知识点,根据《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1)
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检察院的权限则从“应当”变成了“可以”了!
这里的特殊情况包括:“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2)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她顺带将法考老师对这一知识点的概括而来的记忆口诀念了几遍:“逮捕疑问向检话,重大疑难又违法,认罪认罚盲精未,审判批捕应问他”!
孟棠继续看了下题目,发现蔡某的情况并不属于这六种特殊情况之一,所以,检察院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蔡某,也可以不询问他;
但是,因为小蔡目前是未成年人,而又作为犯罪嫌疑人,所以满足了这六种特殊情况之一,所以检察院应当询问小蔡。
人的情况不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的限制也不一样!
小蔡和蔡某在本案的情节中,就是这个样子。
所以,孟棠现在可以理解第一个选项为何是错误的。
接下来,第二个选项,孟棠倒是有点印象了,因为这里的题目,她之前已经错过一次。
关于这里,是检方可以要求小蔡这类人在考验期内遵守“禁止令”。
什么是“禁止令”?
禁止令就是法律对某人进入某种特定场所,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行,以及从事特定活动的限制性禁行的执行书。(3)
当然,这一禁止行为是不影响被禁止之人的基本生活的。
比如,不能要求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医院。
所以,根据禁止令的概念,可以直接得出第二个选项是对的,也就是,在这一案件情节当中,检方的确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蔡在监督考察期间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毕竟,在娱乐场所,被取保候审的小蔡的确有一定可能“重操旧业”,他的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发生可能性。
所以,禁止令的下达没有问题。
*
汉朝。
刘邦仔仔细细的琢磨了一下孟棠所提到的禁止令含义中“禁止进入特定场所”……
不禁和制定《九章律》的萧何议论起来,
作为《九章律》的主要起草者,萧何对这部法律的每一个条款都了如指掌。
可他清楚地记得,《九章律》中的流放是一种刑罚。
打算的是将犯罪者流放到边远地区,限制其行动疆域,防止其再次危害犯罪。
而孟棠提到的“禁止进入特定场所”,这来自未来华国的律法内容,虽然也有类似的限制功能,但并没有判处刑罚。
“陛下,您说得没错,两者确实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萧何缓缓说道,眼神中闪烁着思索的光芒。
“这‘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并没有判处刑罚,而是暂时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