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棠读完题目之后接着看向了四个选项:“
A、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乙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1)
”
所以,这道题目,问的是甲和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孟棠对着天幕的载体,开始尝试自我解读题目。
在题目所描述的情节当中,甲将有毒的牛奶递给丙,这就已经属于故意杀人的着手了,因为此时已经对不知情的丙开始产生现实的、紧迫的、直接的危险了。
所以,从这一刻开始,甲对丙的故意杀人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
不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了。
此时,甲对丙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只有三种,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而根据丙最后的结果,丙未死亡。
也就是,甲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实施目的没有达成,属于未遂。
*
隋朝。
看到这里,独孤伽罗不禁发出感慨,“孟棠姑娘每一次分析题目的时候,都是前后分明而有条理啊!”
杨坚听到这里,对此也很赞叹,“这样的题目考察的目的性极强,就是想让学习律法的人才都按这样的前后思考案例,分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