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发生以外事故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替换舰船,需要遵从本条约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d)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以下情况除外:
(1)法国和意大利因其主力舰的吨位在限制水平之内,因此其加装防雷舱段、装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径的工作可以进行。但是主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四百毫米);
(2)英国海军可以完成“声望”号战列巡洋舰已经开工但被暂时搁置的装甲加强工作。
第二节主力舰的解体和替换
(略)
第四部分定义
关于本条约中涉及的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
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二百毫米)。
标准排水量:
即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建造完毕后,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器、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本条约中的“吨”,除特别表明“英吨”的场合外,一律指折合1000公斤的吨。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本国目前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但是,今后任何一国以公吨为标准所声明的排水量依据本条约将被认为是吨。
今后建成的舰船,排水量将以此为准。
第三章综合条文
第二十一条